⒈ 唐代诏旨形式之一。凡增减官员、废置州县、征发兵马、除免官爵、授六品以下官等用之。
⒈ 唐 代诏旨形式之一。凡增减官员、废置州县、征发兵马、除免官爵、授六品以下官等用之。
引《唐六典·中书省》:“凡王言之别有七……四曰发日敕。”亦省作“发敕”。 《旧唐书·职官志二》:“凡王言之制有七……四曰发敕,五曰敕旨,六曰论事敕书,七曰敕牒,皆宣署申覆而施行之。”